2007年6月5日至2009年2月,徐某在擔任六安市裕安區某羽絨廠會計期間,將該廠一對公賬號內的款項,以收購羽絨為由,陸續轉存入用於支付農戶羽絨款的銀行卡內,又將該卡綁定在其個人股市資金賬戶上,進行炒股,累計挪用該對公賬戶內資金788.601萬元。 2010年2月2日和2010年9月19日,徐某又兩次以同樣方式挪用資金累計69萬元。案發後,徐某將上述資金退還給羽絨廠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徐某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,依法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三年。(張媛媛、方榮剛)  (原標題:挪公款800萬炒股 這會計要坐三年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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